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常青田徑協會章程

 

第一章            92.8.4台內社字第0920074068號函修正)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常青田徑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條:本會以發展常青運動,辦理全國性常青田徑比賽,藉以提高技術水準,增進國民健康,發揚運動精神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參加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為會員,並接受其指導。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后:

一、辦理國內常青田徑之發展事項。

二、舉辦全國性常青田徑比賽事項。

三、編譯常青田徑規則、解釋比賽規則之疑問。

四、審定常青田徑設備及器材用品等事項。

五、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常青田徑推展事項。

 

第三章       

 

第七條: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中華民國國民男性年滿三十五歲者、女性年滿三十歲者,得以書面申請加入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其他應享之權益。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考,撤銷其會員資格。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考。

二、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

三、褫奪公權者。

四、受刑事處分者。

五、不遵守本會會章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

六、不繳納會費連續兩年以上者。

七、團體會員活動陷於停頓達一年以上者。

 

第四章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會及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廿五人、監事七人,分別組織之,並以得票次多數之五人為候補理事、二人為候補監事,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

第十三條:本會置常務理事七人、常務監事一人,分別由全體理事、監事互選之,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均為四年,理事長之連任一次為限,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以一個月補選之。

第十五條:本會得置終身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策劃,監督及執行例行會候及交辦事項,並得設置副秘書長一至三人襄助之。

第十八條:本會秘書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秘書長以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簽請理事長聘任之。

第十九條:為本會實際業務之需要設立幹事部,其組織簡則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五章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三、選擇理事、監事。

四、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五、其他。

第廿一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

        一、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

二、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長聘請終身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及秘書長。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五、核定年度工作計劃。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廿二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覆行會章事項。

        二、監察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

        三、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會之監察事項。

 

        第六章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大會。

第廿四條:凡各縣市之常青運動組織均得參加會員大會團體會員,各常青運動組織可選派七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

第廿六條:本會監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主持。

 

        第七章       

 

第廿七條: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會費:

入 會 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三仟元。

        二、補助費。        四、各種捐款。

        三、基金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收支賬目每三個月提由常務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後送監事會議核銷,並定期分別向理事會與會員大會提出報告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九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依法應歸屬法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八章       

 

第三十條:本會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大會之代表,由本會理、監事會票選之,其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其名額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規定名額選擇之。

第卅一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理事會或會員三分之一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第卅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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